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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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、收入管理制度(2018)-1

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

收入管理制度

20180508日通过)

第一 总则

第一 为加强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(以下简称本基金会)财务会计的内部控制管理,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监督体系,确保捐赠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体现捐赠资产的公共性、社会性、公益性,并降低财务风险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财政部《内部会计控制规基本规范试行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国务院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、《上海市奥奇捐赠条例》、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等法律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 收入管理

第二 基金会收入按照来源分为捐赠收入、政府采购服务收入、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。

第三 捐赠收入是指本基金会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。捐赠是自愿和无偿的,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。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,捐赠行为不得构成对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。

() 捐赠收入包括现金或者其他资产。其他资产包括债券、股票、产品、材料、设备、房屋、无形资产等。受赠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,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,如不能确认其公允价值,则需对其价值进行评估。

() 劳务捐赠不予确认收入,但应该会计报表附注中做相关披露。

() 下列捐赠物品不予接受:易腐、易烂、易变质等难以保存的物品、可能造成安全隐患的物品、不符合本基金会办会宗旨的物品、其他不宜接受的物品。

() 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包装完整,符合国家有关安全、卫生、质量等方面的标准。捐赠人应承担在本基金会指定地点移交捐赠财产前所发生的运输、仓储、保管等相关费用。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,并提出建议。

第四 应当将捐赠收入分为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。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,则所确认的相关捐款收入为限定性捐赠收入;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者用途限制,则所确认的相关捐款收入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。

第五 捐赠人可向本基金会提出书面或口头的捐赠意向。本基金会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,就捐赠财产的种类、质量、资金数额、捐款用途、使用方式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。

第六 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后,应当向捐赠人开具捐赠专用收据,将受赠财产登记造册,妥善保管,及时建立捐赠人信息库;凡收到现金、支票、汇票等票据的,应及时开具合法收据并及时解缴银行。

第七 所有的捐赠收入必须进入本基金会账户,不得以专项基金的名义另立账户。

第八 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资金用途的,为其设立专项基金,并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金,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。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。

第九 没有特定指向的捐赠款,计入本基金会的本金,按《上海奥奇科技发展基金会章程》进行使用管理。

第十 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物资意向的,物资将根据捐赠人的捐赠意向使用,如无法直接捐助的,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委托拍卖的方式将其转化为资金,捐助被资助者。如无明确规定物资的捐赠意向,本基金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捐赠的物资进行处理。捐赠人中途改变捐赠用途或时间的,应由捐赠人提供书面凭据确认。

第十一 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后,在承诺兑现期内不交付捐赠财物,本基金会可以要求交付。捐赠人确因经济状况显著恶化,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,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,捐赠协议终止。

第三 附则

第十二 本制度经由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执行。

第十三 本制度解释权归本基金会所有。